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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收容人就醫費用催繳結報注意事項 5
五、戒護外醫前先向總務科查核執行收容時程,以防戒護外醫後即將出監
    具保等未扣付醫療費用。
民國 102 年 05 月 24 日修正
5
五、戒護外醫前先向總務科查核執行收容時程,以防戒護外醫後即將出監
    具保等未扣付醫療費用。
民國 100 年 01 月 19 日訂定
5
五、外醫前先向名籍查核執行收容時程,以防外醫後即移出監具保未扣付
    醫療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