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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收容人就醫費用催繳結報注意事項 4
四、收容人申請就醫時,其場舍主管應先行控管其保管金之支用,並知會
    總務科保管金承辦人員,防止其繼續動支保管金額以利支付醫療費用
    。
民國 102 年 05 月 24 日修正
4
四、收容人申請就醫時,其場舍主管應先行控管其保管金之支用,並知會
    總務科保管金承辦人員,防止其繼續動支保管金額以利支付醫療費用
    。
民國 100 年 01 月 19 日訂定
4
四、收容人申請自費外醫報告時,場舍主管應先行知會總務科保管金承辦
    人凍結其保管金支付醫療費用,以防止其繼續動支保管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