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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收容人就醫費用催繳結報注意事項 11
十一、經評估後無法以收容人疾病清寒醫療補助支應時,如持續列管 3
      個月保管金餘額仍無法支應及 3  次稽催未果,案經陳奉典獄長核
      可後,由機關相關經費(合作社捐贈公益金或代收款等)項下支付
      。
民國 106 年 11 月 07 日修正
11
十一、經評估後無法以收容人疾病清寒醫療補助支應時,如持續列管 3
      個月保管金餘額仍無法支應及 3  次稽催未果,案經陳奉典獄長核
      可後,由機關相關經費(合作社捐贈公益金或代收款等)項下支付
      。
民國 102 年 05 月 24 日修正
11
十一、經完成控管流程後,評估後無法以收容人疾病清寒醫療補助支應時
      ,陳奉典獄長核可後由機關相關經費項下支付。
民國 100 年 01 月 19 日訂定
10
十、經催繳三次檢附催繳函及村里長清寒證明,確無清寒證明者,經完成
    上述控管流程,評估無法向法務部申請重病補助,陳奉典獄長核可後
    由機關相關經費項下墊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