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經評估後無法以收容人疾病清寒醫療補助支應時,如持續列管 3 個月保管金餘額仍無法支應及 3 次稽催未果,案經陳奉典獄長核 可後,由機關相關經費(合作社捐贈公益金或代收款等)項下支付 。
十一、經完成控管流程後,評估後無法以收容人疾病清寒醫療補助支應時 ,陳奉典獄長核可後由機關相關經費項下支付。
十、經催繳三次檢附催繳函及村里長清寒證明,確無清寒證明者,經完成 上述控管流程,評估無法向法務部申請重病補助,陳奉典獄長核可後 由機關相關經費項下墊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