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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收容人就醫費用催繳結報注意事項 10
十、遇外國籍收容人就醫後,如其本人無力繳納費用,應檢具診斷証明書
    、保管卡影本得支應收容人疾病清寒醫療補助。
民國 102 年 05 月 24 日修正
10
十、遇外國籍收容人就醫後,如其本人無力繳納費用,應檢具診斷証明書
    、保管卡影本得支應收容人疾病清寒醫療補助。
民國 100 年 01 月 19 日訂定
9
九、遇外國籍收容人就醫後無力繳納醫療費用時,應檢具診斷証明書及保
    管卡影本,報部申請重病補助,醫療費用在一萬元以下時,由機關斟
    酌經費撥付結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