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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遠距接見要點 8
八、第二點第一項之收容人配偶或親屬有年老、患有疾病或身心殘障不良
    於行者,其辦理遠距接見時,就近辦理遠距接見之機關應派員協助之
    。
民國 100 年 01 月 17 日訂定
8
八、第二點第一項之收容人配偶或親屬有年老、患有疾病或身心殘障不良
    於行者,其辦理遠距接見時,就近辦理遠距接見之機關應派員協助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