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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遠距接見要點 7
七、經收容人所在之矯正機關核准辦理遠距接見者,如有下列各款情事之
    一時,就近辦理遠距接見之機關得拒絕之:
(一)未帶身分證明文件者。
(二)形跡可疑者。
(三)酗酒或精神狀況有異者。
    未經辦理登記者,不得代替或陪同已登記者與收容人接見。
民國 100 年 01 月 17 日訂定
7
七、經收容人所在之矯正機關核准辦理遠距接見者,如有下列各款情事之
    一時,就近辦理遠距接見之機關得拒絕之:
(一)未帶身分證明文件者。
(二)形跡可疑者。
(三)酗酒或精神狀況有異者。
    未經辦理登記者,不得代替或陪同已登記者與收容人接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