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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遠距接見要點 6
六、遠距接見申請人經核准後,應依排定辦理時間親至就近辦理遠距接見
    之機關,填具辦理遠距接見登記單(格式如附表二)後辦理遠距接見
    。未依排定辦理時間親至就近辦理遠距接見之機關辦理遠距接見達三
    次者,收容人所在之矯正機關得停止其申請辦理遠距接見三個月。
民國 100 年 01 月 17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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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遠距接見申請人經核准後,應依排定辦理時間親至就近辦理遠距接見
    之機關,填具辦理遠距接見登記單(格式如附表二)後辦理遠距接見
    。未依排定辦理時間親至就近辦理遠距接見之機關辦理遠距接見達三
    次者,收容人所在之矯正機關得停止其申請辦理遠距接見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