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2 19:32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遠距接見要點 3
三、收容人經檢察官、法官諭知禁止接見及通信,或因違規停止接見尚在
    考核中者,不得接受遠距接見。
民國 100 年 01 月 17 日訂定
3
三、收容人經檢察官、法官諭知禁止接見及通信,或因違規停止接見尚在
    考核中者,不得接受遠距接見。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