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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遠距接見要點 10
十、實施遠距接見時,本要點未規定者,依關於接見之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民國 100 年 01 月 17 日訂定
10
十、實施遠距接見時,本要點未規定者,依關於接見之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