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1 22:09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預約接見實施要點 9
九、民眾辦理預約接見時應以真實身分登錄,若查有假冒、偽造、變造身
    分等情形,矯正機關應立即取消其申辦預約接見之資格。
民國 100 年 01 月 05 日訂定
7
七、辦理預約接見時應以真實身分登錄,若查有假冒、偽造、變造身分等
    情形,立即取消其申辦預約接見之資格。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