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1:03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預約接見實施要點 4
四、預約接見之辦理方式如下:
(一)親自至矯正機關預約者,應於矯正機關指定時間、地點辦理。
(二)於網站預約者,應至「法務部矯正署便民服務入口網」https://se
      rvice.mjac.moj.gov.tw 辦理。
(三)以其他矯正機關公布之方式預約者,依矯正機關公布之相關資訊辦
      理。
民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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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預約接見之辦理方式及相關手續如下:
(一)預約接見之申請,預約登記者須至「矯正機關預約接見登記網」
      http://www.vst.moj.gov.tw 申辦。
(二)申請人完成預約手續後,應於所預約接見日之前一日至「矯正機關
      預約接見登記網」確認所預約之接見成功與否。
(三)預約接見確認後,申請人應於所預約接見時間三十分鐘前,持足資
      證明身分之文件,至收容人所在矯正機關辦理報到登記手續。
    前項預約接見申請人應於完成該次接見後,始得辦理下一次預約登記
    。
民國 100 年 01 月 05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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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預約接見之辦理方式及相關手續如下:
(一)預約接見之申請,以網路或電話方式為之:
      1.採網路預約登記者,須登入 http://www.vst.moj.gov.tw  申辦
        。
      2.採電話預約登記者,應依附件所載流程申辦。
(二)申請人完成預約手續後,應於所預約接見日之前一日以網路或電話
      方式確認所預約之接見成功與否。
(三)預約接見確認後,申請人應於所預約接見時間三十分鐘前,持足資
      證明身分之文件,至收容人所在矯正機關辦理報到登記手續。
    前項預約接見申請人應於完成該次接見後,始得辦理下一次預約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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