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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運用社會資源辦理教化藝文活動應行注意事項 7
七、經核定實施之各類教化藝文活動,法務部矯正署將視情形派員指導。
民國 100 年 01 月 05 日訂定
7
七、經核定實施之各類教化藝文活動,法務部矯正署將視情形派員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