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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運用社會資源辦理教化藝文活動應行注意事項 6
六、活動項目屬臨時性質,未能於舉辦一週前預知者,矯正機關應於接到
    活動申請通知後,迅速以傳真方式報法務部矯正署核定後實施。
民國 100 年 01 月 05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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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活動項目屬臨時性質,未能於舉辦一週前預知者,矯正機關應於接到
    活動申請通知後,迅速以傳真方式報法務部矯正署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