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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運用社會資源辦理教化藝文活動應行注意事項 2
二、本注意事項所指社會資源包括慈善團體、公益團體、宗教團體、機關
    學校及其他可資協助矯正機關實施教化輔導之機關學校、社會團體或
    個人。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