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運用社會資源辦理教化藝文活動應行注意事項 1
一、矯正機關運用社會資源舉辦各類教化藝文活動,除法令別有規定外,
    依本注意事項行之。
民國 100 年 01 月 05 日訂定
1
一、矯正機關運用社會資源舉辦各類教化藝文活動,除法令別有規定外,
    依本注意事項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