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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辦理電話接見要點 9
九、通話每次不得逾六分鐘,但有特殊事由經機關長官許可者,得酌予延
    長。
民國 100 年 01 月 17 日訂定
9
九、通話每次不得逾六分鐘,但有特殊事由經機關長官許可者,得酌予延
    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