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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辦理電話接見要點 8
八、電話接見不得使用暗語或隱語。外國籍者得使用所屬國或國際通用之
    語言。
民國 100 年 01 月 17 日訂定
8
八、電話接見不得使用暗語或隱語。外國籍者得使用所屬國或國際通用之
    語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