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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辦理電話接見要點 5
五、收容人本人及其最近親屬或家屬申請電話接見,應由收容人預先依式
    填具申請單(格式如附表),報經機關長官核准後辦理。
民國 100 年 01 月 17 日訂定
5
五、收容人本人及其最近親屬或家屬申請電話接見,應由收容人預先依式
    填具申請單(格式如附表),報經機關長官核准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