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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辦理電話接見要點 4
四、收容人使用電話接見之次數依法令關於接見之規定。
民國 100 年 01 月 17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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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收容人使用電話接見之次數依法令關於接見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