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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辦理電話接見要點 3
三、凡未經檢察官、法官諭知禁止接見及通信或未因違規停止接見尚在考
    核中之收容人,均得予以電話接見。
民國 100 年 01 月 17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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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凡未經檢察官、法官諭知禁止接見及通信或未因違規停止接見尚在考
    核中之收容人,均得予以電話接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