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各矯正機關遴調之服務員及視同作業收容人,應予編號,並穿著足資 辨識之服飾。其式樣由法務部矯正署定之。 各矯正機關應明確訂定各調用單位之服務員及視同作業收容人活動區 域,未經核准或無人員戒護,嚴禁跨區活動。
十九、各矯正機關調用之雜役及服務員,應予編號,並穿著標識之上衣, 其式樣由各矯正機關自行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