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各矯正機關遴調之服務員及視同作業收容人於不開封期間,應分別於 各舍房集中管理,非有特殊原因,不得開出舍房。
十八、各矯正機關調用雜役於收封後,應分別於各舍房集中管理,除有特 殊原因經長官核准外,一律不得開出舍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