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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遴調服務員及視同作業收容人注意事項 7
七、各矯正機關遴調之服務員及視同作業收容人於不開封期間,應分別於
    各舍房集中管理,非有特殊原因,不得開出舍房。
民國 102 年 07 月 25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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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矯正機關遴調之服務員及視同作業收容人於不開封期間,應分別於
    各舍房集中管理,非有特殊原因,不得開出舍房。
民國 100 年 01 月 17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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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各矯正機關調用雜役於收封後,應分別於各舍房集中管理,除有特
      殊原因經長官核准外,一律不得開出舍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