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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遴調服務員及視同作業收容人注意事項 6
六、各矯正機關應將調用單位遴調之服務員及視同作業收容人名冊張貼於
    各該單位公布欄,遇有人員異動時應即時更新,以利督導人員稽核及
    該單位收容人洽詢相關事項。(附表三)
    遴調之服務員及視同作業收容人應嚴加管理及考核,各級督導人員應
    依下列規定稽核各單位遴調情形:(附表四)
(一)教區科員每月清查所屬調用單位至少一次。
(二)專員每月至少抽查四至六個調用單位。
(三)戒護科長、訓導科長、訓導主任及女監(所)主任每月至少抽查二
      至三個調用單位。
(四)機關應責成秘書層級以上人員,每週一次會同政風室、主管調查分
      類業務科(處)抽查各調用單位辦理情形。
(五)法務部矯正署視察人員視察所屬矯正機關業務時,每次至少抽查一
      個調用單位。
    各調用單位應每月填具考核報告表陳送機關首長或授權人員核定,並
    報請監(院、所、校)務委員會會議審核。(附表五)
    各矯正機關未依規定遴調服務員及視同作業收容人,或因疏於管理、
    考核不實致生事端,相關人員應按情節輕重分別議處。
民國 102 年 07 月 25 日修正
6
六、各矯正機關應將調用單位遴調之服務員及視同作業收容人名冊張貼於
    各該單位公布欄,遇有人員異動時應即時更新,以利督導人員稽核及
    該單位收容人洽詢相關事項。(附表三)
    遴調之服務員及視同作業收容人應嚴加管理及考核,各級督導人員應
    依下列規定稽核各單位遴調情形:(附表四)
(一)教區科員每月清查所屬調用單位至少一次。
(二)專員每月至少抽查四至六個調用單位。
(三)戒護科長、訓導科長、訓導主任及女監(所)主任每月至少抽查二
      至三個調用單位。
(四)機關應責成秘書層級以上人員,每週一次會同政風室、主管調查分
      類業務科(處)抽查各調用單位辦理情形。
(五)法務部矯正署視察人員視察所屬矯正機關業務時,每次至少抽查一
      個調用單位。
    各調用單位應每月填具考核報告表陳送機關首長或授權人員核定,並
    報請監(院、所、校)務委員會會議審核。(附表五)
    各矯正機關未依規定遴調服務員及視同作業收容人,或因疏於管理、
    考核不實致生事端,相關人員應按情節輕重分別議處。
民國 100 年 01 月 17 日訂定
15
十五、各矯正機關調用之雜役及服務員,調用人員應嚴加管理及考核,每
      月應填具考核報告表報請監(院、所、校)務委員會會議審核。調
      用人員因疏於管理或考核不實,致所調用之雜役或服務員滋生事端
      ,危及紀律,其情節重大者,調用人員應負懲處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