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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遴調服務員及視同作業收容人注意事項 3
三、各矯正機關遴調收容人從事視同作業,應符合前點第一項第二款至第
    四款之規定。但具有特殊專長並經機關首長核定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規定遴調視同作業收容人從事炊事或與食品製造、包裝及運送
    相關等工作,應通過供膳人員體檢(每年一次),並在A型肝炎、手
    部皮膚病、出疹、膿瘡、外傷、結核病或傷寒等疾病之傳染或帶菌期
    間,不得從事與食品接觸之工作。
民國 102 年 07 月 25 日修正
3
三、各矯正機關遴調收容人從事視同作業,應符合前點第一項第二款至第
    四款之規定。但具有特殊專長並經機關首長核定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規定遴調視同作業收容人從事炊事或與食品製造、包裝及運送
    相關等工作,應通過供膳人員體檢(每年一次),並在A型肝炎、手
    部皮膚病、出疹、膿瘡、外傷、結核病或傷寒等疾病之傳染或帶菌期
    間,不得從事與食品接觸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