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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開放參觀應行注意事項 7
七、辦理參觀業務之執行情形,應按月陳報法務部矯正署備查。
民國 100 年 01 月 05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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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承辦機關應將辦理參觀業務之執行情形(含前項之檢討會議記錄),
    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底前報法務部矯正署備查,俾利追蹤考核其成效
    (報告表格式如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