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辦理參觀業務之執行情形,應按月陳報法務部矯正署備查。
九、承辦機關應將辦理參觀業務之執行情形(含前項之檢討會議記錄), 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底前報法務部矯正署備查,俾利追蹤考核其成效 (報告表格式如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