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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開放參觀應行注意事項 6
六、參觀後得適時舉行座談會,聽取參觀人員之意見,納入日後執行業務
    之參考,並就參觀內容詳加說明,以爭取社會各界之認同並促進收容
    人順利復歸社會。
民國 100 年 01 月 05 日訂定
6
六、座談會於參觀完畢後舉行,承辦機關應藉此機會聽取參觀人員綜合意
    見供作日後執行業務之參考。
7
七、承辦機關得於座談會舉辦時廣為介紹機關收容人教化藝文或作業技訓
    之矯治成果,以爭取社會各界之認同並促進收容人日後之復歸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