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開放參觀應行注意事項 4
四、開放參觀之內容,應以收容人教化藝文、作業技訓成果或其他能彰顯
    機關設施特色及進步情形者。但有影響囚情穩定時,應衡量戒護安全
    ,調整參觀內容或取消參觀行程。
民國 100 年 01 月 05 日訂定
4
四、承辦機關供參觀之內容應以機關內較具特色之項目為主,並以不影響
    囚情為優先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