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開放參觀之內容,應以收容人教化藝文、作業技訓成果或其他能彰顯 機關設施特色及進步情形者。但有影響囚情穩定時,應衡量戒護安全 ,調整參觀內容或取消參觀行程。
四、承辦機關供參觀之內容應以機關內較具特色之項目為主,並以不影響 囚情為優先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