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使矯正機關辦理開放參觀時,能落實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六條及 羈押法施行細則第六條之規定,且有一致性之辦理程序,以行銷矯治 處遇之特色及進步情形,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為易於掌控參觀時之秩序及避免發生不必要戒護問題,承辦機關得準 用「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羈押法施行細則第六條」及「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各監院所受理大眾傳播媒體參觀採訪攝影審核要點 」之相關規定,於參觀前先行講解應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