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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結合民間團體認輔收容人實施要點 4
四、認輔工作之輔導方式如下:
(一)個別輔導-晤談、通訊、必要時電話輔導等。
(二)團體輔導-自行辦理團體活動(如成長團體)或參與矯正機關舉辦
      之活動(如懇親會)。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