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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結合民間團體認輔收容人實施要點 2
二、凡經政府立案之慈善團體、公益團體、宗教團體、機關、學校等,均
    得向矯正機關申請認輔收容人;個人須透過所屬團體提出申請。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