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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戒治所、看守所及少年觀護所附設勒戒處所勒戒費用收取作業要點 9
九、受觀察、勒戒人因貧困無力負擔勒戒費用者,應取得經鄉鎮市區公所
    證明之文件,於觀察、勒戒期間或繳納期限內送(原)執行機關辦理
    免繳手續。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