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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戒治所、看守所及少年觀護所附設勒戒處所勒戒費用收取作業要點 6
六、勒戒費用之繳納,由受觀察、勒戒人或其扶養義務人至原執行機關逕
    行繳納或委託他人代繳或匯入指定帳號。戒治所、看守所、少年觀護
    所於繳納人繳納完畢後應開立收據。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