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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戒治所、看守所及少年觀護所附設勒戒處所勒戒費用收取作業要點 4
四、勒戒費用,戒治所、看守所、少年觀護所得就受觀察、勒戒人之保管
    金中預為扣繳,並於繳納通知單內註明已扣繳及待繳數額。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