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之罪之受觀察、勒戒人,除自首、貧困無 力負擔者外,其應繳納之勒戒費用,計包括下列各項: (一)伙食費及用費。 (二)藥品材料費。 (三)尿液篩檢材料費。 (四)診療費(支援醫療人員酬勞費)。 (五)其他受觀察、勒戒人在勒戒處所因個案所需之支出費用。 前項勒戒費用之計算標準,由法務部矯正署依各勒戒處所當年度法定 預算及收容額等計算基礎,另行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