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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戒治所戒治費用收取作業要點 9
九、受戒治人因貧困無力負擔戒治費用者,應取得經鄉鎮市區公所證明之
    文件,於戒治期間或繳納期限內送(原)執行機關辦理免繳手續。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