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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戒治所戒治費用收取作業要點 5
五、戒治所應於繳納通知單內登載戒治費用之繳納期限。繳納期限為受戒
    治人或其扶養義務人簽收繳納通知單當日起算(受戒治人或其扶養義
    務人拒不簽收時,亦同),至第四十五日止。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