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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配合辦理遠距訊問注意事項 5
五、戒護科(課)應於遠距訊問之時間,預先將接受訊問之收容人提帶至
    遠距訊問處所準備接受訊問,遠距訊問結束後,網路系統將傳送訊問
    筆錄至印表機逕行列印,或電信傳真至訊問處所,戒護人員應將筆錄
    交收容人確認無誤,經收容人簽名(無法簽名者捺印指紋)後,即以
    傳真機回傳法官或檢察官,訊問筆錄簽名之正本,則於一週內由名籍
    承辦人員寄回法院或檢察署,並將實際訊問時間於網站註記。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