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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配合辦理遠距訊問注意事項 2
二、各矯正機關名籍承辦人員應於每日下午三時三十分,開啟遠距訊問之
    排程系統,查看次日辦理遠距訊問之收容人及訊問時間,並列表通知
    戒護科(課)辦理。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