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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收容人保管金利息使用要點 4
四、收容人保管金利息運用方式及收支情形,由各矯正機關定期開會檢討
    ,會議時並應邀請收容人代表參加;會議決議事項,應報請首長核定
    辦理;利息之收支運用情形,應定期公布予收容人瞭解。
民國 100 年 01 月 17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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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收容人保管金利息運用方式及收支情形,由各矯正機關定期開會檢討
    ,會議時並應邀請收容人代表參加;會議決議事項,應報請首長核定
    辦理;利息之收支運用情形,應定期公布予收容人瞭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