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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收容人保管金利息使用要點 1
一、為使法務部矯正署所屬各矯正機關,妥善運用受刑人金錢及物品保管
    辦法第十四條第二項之收容人保管金利息,特訂定本要點。
民國 100 年 01 月 17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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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使法務部矯正署所屬各矯正機關,妥善運用受刑人金錢及物品保管
    辦法第十四條第二項之收容人保管金利息,特訂定本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