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矯正機關每年至少辦理二次教誨志工教育訓練或座談。 前項教育訓練或座談,得由矯正機關以分區、自行或聯合方式辦理。
八、為提供教誨志工充實知能與交流、觀摩之機會,矯正機關每半年至少 應舉辦或安排參與一次志工研習、座談等相關活動。 前項志工研習、座談等相關活動,得由矯正機關以分區、自行或聯合 方式辦理。
九、矯正機關於必要時,得報請法務部矯正署分區邀集教誨志工相互觀摩 並舉行座談會,交換工作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