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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受理大眾傳播媒體參觀採訪攝影審核要點 4
四、大眾傳播媒體從業人員經獲准入矯正機關後,應遵守監獄行刑法施行
    細則第六條或羈押法施行細則第六條有關參觀之規定,未經許可,不
    得與收容人交談或傳遞物品。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