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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及所屬矯正機關使用識別碼及密碼查詢部內網路資料作業注意事項 3
三、專責查詢人員應親自使用識別碼及密碼查詢部內網路資料,非經配用
    識別碼及密碼之人員,不得擅自利用他人之識別碼及密碼查詢資料。
民國 100 年 01 月 17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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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專責查詢人員應親自使用識別碼及密碼查詢部內網路資料,非經配用
    識別碼及密碼之人員,不得擅自利用他人之識別碼及密碼查詢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