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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受刑人移送綠島監獄執行注意事項 4
四、被解送赴綠島監獄之受刑人,在臺東候機、候船期間,應於臺東監獄
    內獨居監禁。有關受刑人戒護事項,由原解送戒護人員負責,並受臺
    東監獄典獄長之監督。
民國 100 年 01 月 05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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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被解送赴綠島監獄之受刑人,在臺東候機、候船期間,應於臺東監獄
    內獨居監禁。有關受刑人戒護事項,由原解送戒護人員負責,並受臺
    東監獄典獄長之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