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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受刑人移送綠島監獄執行注意事項 1
一、各矯正機關受刑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造具名冊,檢附有關資
    料,陳報法務部矯正署(以下簡稱本署)核准移送綠島監獄執行。
(一)一年以內有三次以上違規紀錄,或於矯正機關執行期間違規紀錄已
      達五次以上,惡性重大,對於他人顯有不良之影響或須加強教化者
      。
(二)於矯正機關執行中脫逃,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三)曾有脫逃紀錄,於矯正機關執行期間行狀不良,或有事實證明仍有
      脫逃之虞者。
(四)執行撤銷假釋殘刑,於矯正機關執行期間行狀不良,有二次以上違
      規紀錄,惡性重大,對於他人顯有不良之影響或須加強教化者。
(五)性行暴戾,有毆辱、威脅或恐嚇管教人員或其他受刑人之情事者。
(六)行狀不良,數次移監執行後,仍有不良行為者;或為綠島監獄移出
      之受刑人,再行違規者。
(七)集體鬧房、滋事之首謀及情節重大之在場助勢、下手實施或煽惑者
      。
(八)誣控濫告管教人員,經不起訴、不受理或無罪判決確定,而確有擾
      亂秩序之行為者。
(九)原屬幫派分子,或在矯正機關籌組或參加幫派,而於矯正機關內有
      擾亂秩序之虞者。
(十)於矯正機關執行期間私自持有、施用毒品或麻醉藥品,經法院判決
      確定者。
民國 100 年 01 月 05 日訂定
1
一、各矯正機關受刑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造具名冊,檢附有關資
    料,陳報法務部矯正署(以下簡稱本署)核准移送綠島監獄執行。
(一)一年以內有三次以上違規紀錄,或於矯正機關執行期間違規紀錄已
      達五次以上,惡性重大,對於他人顯有不良之影響或須加強教化者
      。
(二)於矯正機關執行中脫逃,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三)曾有脫逃紀錄,於矯正機關執行期間行狀不良,或有事實證明仍有
      脫逃之虞者。
(四)執行撤銷假釋殘刑,於矯正機關執行期間行狀不良,有二次以上違
      規紀錄,惡性重大,對於他人顯有不良之影響或須加強教化者。
(五)性行暴戾,有毆辱、威脅或恐嚇管教人員或其他受刑人之情事者。
(六)行狀不良,數次移監執行後,仍有不良行為者;或為綠島監獄移出
      之受刑人,再行違規者。
(七)集體鬧房、滋事之首謀及情節重大之在場助勢、下手實施或煽惑者
      。
(八)誣控濫告管教人員,經不起訴、不受理或無罪判決確定,而確有擾
      亂秩序之行為者。
(九)原屬幫派分子,或在矯正機關籌組或參加幫派,而於矯正機關內有
      擾亂秩序之虞者。
(十)於矯正機關執行期間私自持有、施用毒品或麻醉藥品,經法院判決
      確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