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8.17 03:32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強化收容人就業輔導實施要點 8
八、各機關應每半年填具「矯正機關強化收容人就業輔導工作辦理情形表
    」,並於每年一月十日及七月十日前陳報本署,以憑考核。
民國 100 年 01 月 17 日訂定
8
八、各機關應每半年填具「矯正機關強化收容人就業輔導工作辦理情形表
    」,並於每年一月十日及七月十日前陳報本署,以憑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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