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第三點第(三)款每月作業成績之彙整,各監所應依「作業成績考評 表」(附表一)之格式據實填載,併同「作業情形簡報表」按月函報 本署,其成績依「法務部矯正署所屬各監所辦理作業業務成績考評標 準表」(附表二)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