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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7.28 04:16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各監獄、戒治所精神疾病收容人移送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北監獄桃園分監治療注意事項 1
一、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以下簡稱臺中監獄)及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
    獄桃園分監分設精神病療養專區專責收治各監獄、戒治所罹患精神疾
    病之收容人。
    前項所稱精神疾病,指精神衛生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精神疾病。
民國 108 年 05 月 09 日修正
1
一、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以下簡稱臺中監獄)及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
    獄桃園分監(以下簡稱臺北監獄桃園分監)設精神病療養專區專責收
    治各監獄、技能訓練所、戒治所罹患精神疾病之收容人。
    前項所稱精神疾病,指精神衛生法第三條第一款之精神疾病。
民國 100 年 01 月 17 日訂定
1
一、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以下簡稱臺中監獄)及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
    獄桃園分監(以下簡稱臺北監獄桃園分監)設精神病療養專區專責收
    治各監獄、技能訓練所、戒治所罹患精神疾病之收容人。
    前項所稱精神疾病,指精神衛生法第三條之精神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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