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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收容人 HIV 個案管理方案 4
肆、醫療費用
    有關矯正機關收容人 HIV  感染個案之定期檢查及醫療費用,依據「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辦理。
民國 100 年 01 月 17 日訂定
4
肆、醫療費用
    有關矯正機關收容人 HIV  感染個案之定期檢查及醫療費用,依據「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