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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收容人 HIV 個案管理方案 1
壹、個案報告
一、衛生單位篩檢發現個案:
    矯正機關所在地衛生局應以密件方式層報上級衛生單位,並函知該矯
    正機關。
二、矯正機關自行發現個案:
    矯正機關應以密件方式通知當地衛生局確認,並由該衛生局層報上級
    衛生單位。
民國 100 年 01 月 17 日訂定
1
壹、個案報告
一、衛生單位篩檢發現個案:
    矯正機關所在地衛生局應以密件方式層報上級衛生單位,並函知該矯
    正機關。
二、矯正機關自行發現個案:
    矯正機關應以密件方式通知當地衛生局確認,並由該衛生局層報上級
    衛生單位。